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自从401室私自搭建钢筋水泥楼板后,隔岙巷23号楼的墙壁上已经出现了多条裂缝!住在这样的房子里,我们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请城建监察大队尽快行动,尽快把违章建筑拆掉!”4月7日,家住缙云县五云镇隔岙巷23号101室的周君方、201室的郭道芝,代表12户邻居再一次来到缙云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办公室反映情况。郭道芝说,“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只是希望能将四楼改建的水泥楼顶拆掉,恢复该楼原貌,还大家一个安全的家。”
接待他们的还是缙云县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应建军。应建军说:“上次不是说过了,这件事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当中。办案需要时间,规定处理周期是三个月。三个月内我们一定会出处理意见,请你们先回家等消息。”
“违章建筑刚开始兴建那会儿,我们就开始向缙云城建监察大队举报了,刚开始是几天跑一趟,后面是每天跑几趟,可是违章建筑不仅没有被制止,反而是顺利‘结顶’了。”在缙云城建监察大队办公室门口,住户们义愤填膺。
私建十几吨水泥楼板30年老楼安全受威胁
缙云五云镇寺后路隔岙巷23号,1978年开始建造,1981年完工。楼高四层,为条石混凝土结构。现有16家住户,要么是空巢老人,或者是外来租户,收入都不高。房屋东侧住户分别为:101室周君方,201室郭道芝,301室余子娇,401室赵杰。
3月20日,401室赵杰叫来施工队装修。本以为他只做室内装修,等到工人把原来的木条石灰天花板全部拆掉,又开始在楼顶上铺设钢筋后,居民们才发现赵杰正私自对23号楼进行违章改建。
3月24日,赵杰开始浇灌水泥,住户们随即向城建监察大队举报。当天中午,城建监察大队来了三名执法人员,口头责令401室赵杰马上停工。“谁想执法人员很快就走了,而赵杰雇来的施工队照样浇筑水泥,而且行动更快!”郭道芝说,“赵杰的妻子还告诉我们,建设部门里有熟人。城建监察大队就是来看看,只要快点完工了就没事。”果然,下午两点前钢筋水泥楼板已经造好。住户们又连打几个投诉电话,可城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却没有再出现。
改建的图纸上标称“钢筋水泥楼板有12厘米厚。”住102室的张松老人今年79岁,退休前是冶金公司的建筑师。张松说:“48平方米面积,12厘米厚度的钢筋水泥楼板,至少有14吨重。老房子没有圈梁固定,地基也不稳。假如承受不了钢筋水泥楼板的重量,后果不堪设想。”
此后几天,居民们每天向城建监察大队投诉,要求阻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3月29日,城建监察大队派来5名工作人员,口头责令401室的赵杰停建。但是依然没有做出拆除违规建筑的决定,依然只让居民们等。
郭道芝的孙女郭嘉佳打进本报热线2151666求助。记者希望帮助居民和赵杰协商,可居民们说,楼板造好之后,他们就找不到赵杰了。几经周折,郭嘉佳女士才打通了401室赵杰的电话。电话中,对大家的要求赵杰坚决予以拒绝: “已经建好的就不可能拆掉。我最多只能给每户人一点补偿。要拆?除非你们告倒我,让城建监察大队来拆!”
“出了事故我们没责任
只要有安全证明,交掉罚款就合法了”
4月7日,记者和居民们一起来到缙云县城建监察大队,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3月24日,是什么原因使得执法人员到了现场却没能阻止违规施工?”记者向应建军提出质疑:“本可以及时终止的违法建筑却成了事实,这是执法部门的工作失职吗?”
“当时我们已经口头责令他停工,可是施工方不听从警告,这与执法部门无关。”应建军解释说:“因为同时又有案件发生,我们人手有限,就暂时离开了现场。到3月29日,我们又责令他停工。而且现在已经下发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没有问题。”
“现在确实出现了安全隐患。三个月的处理周期是否太长了?出了问题怎么办?”记者再问,“难道就不能尽早行动,让15户居民安心吗?”
“三个月期限有章可循,我们按章办事。如果不满意我们的工作,居民还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应建军回答道。
“等三个月?现在房子已经出现了裂缝。如果出了安全事故,造成16户居民的生命危险,由谁负责?是你们城建监察大队吗?”住户周君方问,“401室赵杰没有经过全楼居民同意私搭乱建,分明就是违章建筑,为什么不能马上拆?”
“出了安全事故当然不是我们大队的责任。”应建军说,“谁说违章建筑物就一定都要拆除了?只要他能出具房屋安全的证明,再向我们交掉罚款,四楼的平台就是合法的。”应建军说。
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加快处理进度有法可依
就此案件,记者咨询了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的吴津律师。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对屋盖这样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变动的装修工程是违法的。城建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首先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同时要予以罚款。”吴津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案件。有关部门如何及时的制止违法行为,和有关部门能够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公共安全,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3月24日执法人员就可以有效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吴津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其次是关于三个月办案期限的设定。“虽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办案期限,但是要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和案情难易作出行政处理。如果每个案件都要用完法定期限,则有滥用职权之嫌。”吴津表示,“限期改正的具体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城建部门在立案查处后,应当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今缙云隔岙巷23号四楼的水泥楼板还未完全变干,居民们还在惊恐中生活,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促成问题早日解决。(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