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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一批违建结果输官司 城管处罚的证据不足

  临海市古城街道一位73岁的老汉沈培德,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家所住房屋范围内建造了许多棚屋。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沈老汉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的情况下,选择了“民告官”这条道路,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近日,负责审理此案的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汉的诉讼请求。 据悉,被城管局责令拆除的是老汉近年来搭建的各种棚屋,包括简易棚、平房、简易房等,这些房子都是沈老汉在1985年以来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相继建造的。临海市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均对沈老汉的违法行为作出过罚款的处罚。去年7月底,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对此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老汉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这下沈老汉想不通了,既然都罚过款了,为什么还要强制拆除?而且沈老汉认为自己搭建的棚屋并没有影响城建规划。

  1月13日,天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沈培德的儿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方城管局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处罚的原则、事实、执法程序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原告方认为,1985年后在自家房屋范围内建设的各种棚屋均已经被处罚过,因此应当认为这些建筑物是合法的。而且2DD5年7月,城建执法大队曾到现场查看过,认为这些棚屋不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确属生活需要。现城管局又作出拆除处罚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告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城管局则辩称,沈培德搭建棚屋的行为发生在1985年至2DD5年期间,由于其违法建筑物一直未拆除,因此其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该局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是应当的,所作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而且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天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的前提是该违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案中,城管局虽认为原告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却未能提供该违法建筑坐落之处的规划方面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城管局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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