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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向市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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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4月13日讯     从昨天开始至本月18日,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该办法出台后,旨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活动,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这是记者昨天从市监管办获悉的。

  据市监管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不良行为是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及后续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扰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详细罗列了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的内容,除“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办法》”外,还有8种对象共73个不良行为内容,如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贿行为,投标人除不可抗力外的原因放弃中标,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等等。

  惩戒措施方面,全市拟将不良行为的记录公告由市监管办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认不良行为并提出公告期限后抄送监管办,监管办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抄送书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监管办主办的官方网站并公告。自招标公告对外发布之日起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公告期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不良行为要求,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据悉,市民可通过邮件联系,邮箱为:luodelong110@126.com;邮寄地址:市监管办督查处;联系电话:3089007。详情可登录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qzztb.net/main/in-dex.asp。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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