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4日讯
很多消费者都知道“三包”条例,但却很少有消费者能够将里面的具体条款说清楚,在发生纠纷时就可能被一些商家钻空子,找出不少不予“三包”的借口。前段时间,诸暨市民斯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因为不清楚手机的“三包”期如何计算,被手机销售商“忽悠”了一把。
去年8月2日,斯先生在诸暨璜山镇当地一家手机店里花580元买了一款推盖“哚维”牌818手机,收款收据上标明包修期为半年。手机用了1个多月,斯先生突然发现手机屏幕推开后无法显示,而把屏幕推回来后手机就又能显示了。
手机出现故障后,斯先生立刻找到销售商,在经过检查后,商家表示这是排线出现故障。销售商的这次维修足足用了10多天。让斯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维修刚过2个月左右,到了12月手机又出现同样的故障。斯先生再次找到商家,一检查还是排线问题。在春节前斯先生第二次拿到了维修好的手机。
前几天,手机第三次罢工了,斯先生再次找到销售商,希望能将手机彻底修理好。但这回销售商却不干了,声称手机已过了包修期,作为销售商他们不用负责维修了。为这事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
争吵没能解决问题,斯先生只好抱着一肚子的委屈找到了诸暨璜山工商所消保分会。“你们说这手机不断坏不断修,这包修期究竟应该怎么算?”
工商人员表示,国家规定新手机的包修期是一年,虽然销售商自己标明包修期为半年,但这不能以销售商的做法为准。而且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则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也就是说,包修期应从上一次维修时间重新计算,斯先生手机的包修期应从2010年12月往后顺延。同时,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过协调,斯先生最终调换了一款同等价格的菲利普手机。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称,平时可以多了解一些消费权益保护的法规和案例,这样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发生纠纷后应及时联系工商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