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0日讯 昨天,江苏籍的孙师傅等人在镇海法院领到了被先前工作单位赖了2年的加班费。
“我们在镇海一家汽车4S店当保安,一天上班12个小时,一星期上班6天,但店里却总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费!”孙师傅告诉记者,他们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然后又到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二审,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只是个形式?
孙师傅是8年前应聘到这家汽车4S店做保安的,店里当时也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因店里业务繁忙,保安需要轮流上早班、中班、晚班,一直以来都是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星期只有1天可以休息。
到2008年,店里说要签订劳动合同了。合同中明确,保安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工作40小时,工资为计时工资,月工资为1200元。
但他们发现,签了合同后,实际工作时间还是跟以前一样,工作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他们对此表示不满,找店里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
但店里领导的答复:“劳动合同只是个形式,保安工作实际上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已支付的月工资1200元中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店里领导还说,其他单位也是如此操作的。
这样的说法让他们无法接受。2009年的年底,孙师傅等5名保安一起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4S店支付两年(自签订劳动合同起)的加班费。仲裁机构几经调解没有结果,孙师傅等人就向法院起诉了。
“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超时工作
孙师傅等人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又出示了上班打卡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
但汽车4S店坚称多年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向法院提交了劳动部门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院注意到,这份行政许可决定书只是准予汽车4S店在2009年至2010年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汽车4S店没有证据证明之前一直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法院一审判决,汽车4S店自与孙师傅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孙师傅等人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超时工作部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汽车4S店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但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细则上的约定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记者注意到,“不定时工作制”除了常被用于保安工作岗位,还被用于企业高管、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工作都不算加班。
镇海法院承办孙师傅等人加班费争议案件的孙法官特别强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先经劳动部门审批许可。他还说,“不定时工作制”说白了,其实就是企业能在任何时候安排劳动者工作,“一般来说,这种工作制对企业较有利,对劳动者并不太有利。”
孙法官建议,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则上的明确约定,如休息时间、工资福利、具体上班时限、超出工作时限应算的加班费等,约定内容越详细越好。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