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4月21日泰顺法院
搭乘朋友的车,结果朋友撞伤了人,搭乘的人也要赔钱。
去年4月12日,纪女士搭乘了朋友陶某的车到泰顺县新城小学接小孩。
到新城小学门口后,纪女士下了车。而陶某开着车在小学门口路段调头时,撞上了正在走路的夏某,夏某被撞后至今呈植物人状态,医疗费等损失高达近117万元。
交警部门说,陶某驾驶车辆在禁止调头路段调头时,妨碍正常行人通行,以致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在人行道内正常行走,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陶某说,自己是专门送纪女士去接孩子的,属于帮工行为,应由纪某承担赔偿责任。
纪某却说,自己没有叫陶某驾车帮自己接孩子,而且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也不是她去接孩子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她没有关系。
记者郭婧:经常拼车接孩子的父母或上班的白领,签一份搭乘协议书,比较好。
泰顺法院承办人包法官:由于陶某缺少证据证明其是专程为纪某驾车去接孩子的,故未认定为帮佣关系,但纪某确实因搭乘行为受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酌情由其负担陶某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应赔偿款项的20%,近11万元。(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