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极其昂贵的搭车,搭车人要为交通事故埋单近11万元。日前,泰顺县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案情回放:去年4月12日,泰顺的小丽在朋友陶某家玩。到了小孩放学时间,小丽提出要去接小孩了,陶某便要把自己的车借给她开。小丽说陶某的车太好,她不敢开。此时,另一位朋友阿盛就说他来开。于是,小丽和阿盛就出了门。
阿盛开着陶某的奥迪轿车载着小丽到达学校门口,小丽下车去接孩子。阿盛开车调头时撞到了行人夏某。
夏某,63岁,经过抢救治疗,至今仍处于“睁眼昏迷”植物人生存状态,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去年11月,夏某将阿盛、小丽、陶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98万余元。事发后,阿盛已支付了治疗费17万元。
此前,泰顺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阿盛在禁止调头路段调头,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泰顺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赔偿62万元,驾驶员阿盛赔偿43万余元(已支付17万元应扣除),小丽赔偿10.9万余元,车主陶某对阿盛实际还要支付的26万余元赔款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到底是谁借的车,小丽和阿盛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是庭审中争议的焦点。现有证据已无法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小丽是搭乘人、受益人。阿盛违规驾驶肇事,撞伤夏某,依法应
赔偿损失,而小丽作为此次交通出行的受益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责任大小,法院酌情定为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下赔款的20%。因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搭乘不都是“占便宜”的好事,也可能是赔本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