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
今年3月19日上午,南湖区栅堰路栅堰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与一辆别克车发生碰撞后,冲断桥护栏掉进河里。经过近40分钟的努力,宝马车被成功吊上岸。事后,有网友还在嘉兴某论坛上以组图的形式,复原了众人参与救援的场景,并发表感慨“要重新评估社会风气”。可惜,宝马车女车主刘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党报热线3月20日曾作详细报道)
一个月后,刘小姐的家属来到南湖区法院,向5个被告索赔1099517元。昨天,记者从南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
家属列出了5被告
宝马车女车主姓刘,1984年出生,湖州市安吉县人。记者从法院获悉,其家属在诉状中列出的被告共有5个,分别是:史某,当日肇事者,目前羁押于看守所;林某,肇事车辆别克轿车车主;朱某,某汽车服务租赁部业主;唐某,将别克车从朱某处租赁后转借给史某,目前也羁押在看守所;以及为宝马车提供责任强制险的一家保险公司。
原来,肇事的别克轿车并非史某所有,而是在林某名下。车子是史某从唐某手中借来的,而唐某则是从朱某开的租赁公司租来的。据查,唐、史二人均无驾驶资格。
原告表示,此次事故导致损失合计1099517元,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先予赔偿11万元;史某赔偿剩余部分的90%,即890565元;林某、唐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史某、林某、唐某、朱某负担。
为啥要5被告一起赔
原告在诉状中指出,3月19日9点18分,史某无证驾驶林某所有的别克轿车沿位于栅堰小区4幢住宅楼前的通道内由东向西倒车。在驶入栅堰路的过程中,与由南向北直行的刘小姐驾驶的宝马车发生刮碰。刘小姐在避让过程中,车辆冲上右侧人行道并撞断栅堰桥石质护栏后坠入河中。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史某负主要责任,刘小姐负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由于史某无证驾驶,且肇事后弃车逃逸、未尽积极救助义务,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甚至延误抢救时机,以至于刘小姐抢救无效死亡,理应赔偿原告损失。而林某作为别克轿车的车主,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轿车是朱某经营的汽车服务租赁部出借给唐某的,朱某对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这一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某借来车辆后又将车子转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史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则该在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先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