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9日讯
“醉驾”自行车撞人罚款50元骑车者还赔了医药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家喻户晓的道理。然而,你知道吗?喝醉酒后,连非机动车也不能骑,否则,同样受到处罚。
日前,临海永丰镇缸窑村的汪某与朋友在一小饭店吃饭、喝酒,晚上10时,才结束饭局各自回家。从饭店出来后,汪某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往家赶,晚11时20分,自行车骑到古城街道梅浦村路段时,逆行与一辆三轮车迎面相撞,造成自己右脚受伤、骑三轮车的郭老太头部受伤(已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其中汪某已支付2000元)。
交警接报赶到现场时,与郭老太一同去临海卖菜的另外两人均说汪某“酒喝醉了”,但汪某极力否认。交警来到其身边,闻到一股浓烈的酒气,遂将汪某带到台州医院抽血检验。
当晚,在警方的笔录中,汪某承认,他与另一个朋友分喝了5瓶啤酒,至于如何与他人撞车,汪某表示“记不得了”。
5月17日,台州市刑事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案发当晚,汪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毫克每毫升,属醉酒状态。
尽管汪某骑的是自行车,但是按照规定,醉酒驾驶也是不允许的。5月17日,临海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汪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这是酒驾新规出台后,全省首例醉驾非机动车受罚案。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3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