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6月起,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内的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现行的月人均440元调整为525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单人户家庭,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525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的标准也将调整,由现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572元调整为月人均收入低于683元。按照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原则,调整城区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具体由各区政府确定。
此外,除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