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低价酒利用雷同的包装,当成高价酒售卖,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不知不觉中造成损失。日前,长兴工商部门查获一家低价酒冒充高价酒卖的商家。
日前,长兴县工商局对辖区旅游景点餐饮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在对一家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销售的“四川古蔺喜郎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郎春”酒外包装上突出标示了“红花郎”酒字样,与真品“红花郎”酒包装极为相像,涉嫌侵犯商标专有权。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仔细检查,在酒店吧台抽屉中,执法人员发现进货单据上的“红花郎”酒进价仅为35元/瓶,但其就餐的记帐单上为530元/瓶。而根据市场价,一瓶39度的十年“红花郎”酒的进价就达到330元左右,由此可见,该酒不是正品“红花郎”酒。
据了解,“红花郎”酒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它以优质山泉水酿造,天然岩洞贮存。真品酒的注册商标为“郎”牌,瓶贴上名称为“郎酒”,红色的“郎”字,大而醒目,字体刚劲,“郎”字右下角有一小号篆体“酒”字,瓶贴上有“中国名酒”、“获国家金质奖”字样,金质奖牌和“郎”字、“酒”字凹凸明显。
而检查发现的“红花郎”酒却是标注“四川古蔺喜郎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虽在上面标注“喜郎春”商标,但为混淆消费者视线在其突出部位标上醒目的“红花郎”酒,且该酒的包装上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生产的“红花郎”酒近似,足以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该酒涉嫌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有权。经询问,老板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该酒是别人上门推销的,但在售卖过程中,为达到“鱼目混珠”目的,以“喜郎春”商标“红花郎”酒当正品“红花郎”酒卖,目前仍有五箱还未售出的事实。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存的五箱“喜郎春酒”予以扣留,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买酒要在证照齐全、有信誉的商场、专卖店或大型超市选购。在酒店、餐馆就餐时,一定要认准酒的商标,以防喝到假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