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5日讯
去年8月18日,宁波市民小军乘坐公家车回家。在宁波市江东区的一个路口,等候红绿灯的公交车再次发动,但后门没关,车厢后部的小军被甩出车外,不幸身亡。
小军死亡一年后,家属向宁波江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交车所在的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万元。
在之前的协商中,客运公司表示愿意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这场事故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争论的焦点,最后落在小军的身份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军如果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交强险的赔偿;如果是车外“第三人”,保险公司则需赔付约10万元金额的交强险。
案件回放:公交车后门没关,乘客被甩出车外身亡
去年的8月18日下午,30岁的小军下了班,坐公交车回家。
这辆公交车其实是公司从客运公司长期租借的班车,每天从北仑出发,开到江东。当天下午5点多,班车在江东区桑田路上由北往南行驶,停靠在一个红绿灯前。
红灯转绿,公交车猛地启动,小军从车厢后部被甩出车门,头部着地,鲜血流满了一地。
司机下车报警,小军很快被送上了救护车,医治无效死亡。
公交司机姓程。案发后,他承认,当时车上的后门没有关。
由于公交车上没有监控设备,小军如何被甩出车厢外,已经不得而知。交警在案发后认定,司机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军没有责任。程某被判3个月拘役。
案件焦点:被甩出车外的乘客,算不算车外人员
事故发生已近一年,小军的家属与公交车所在的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直在协商事故赔偿事宜。
客运公司愿意承担应有的赔偿,但保险公司提出,小军是该公交车的乘客,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之外的受害者承担赔偿。事故发生时,小军究竟是该车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成为两方争论焦点。
协商未果,家属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江东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军身在车内,随后虽然被甩出车外,也不能算车外“第三人”,不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家属则认为,小军的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死亡地又发生在车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规定,赔偿10万元左右的保险金。
一审判决:乘客在车外受伤,应按“第三人”赔偿
上个月,江东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都表示认可,但对该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是在被甩出车外后头部撞到路面受伤的。事故发生时,他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换为道路上的“第三人”;加上本案确属由于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东法院随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客运公司赔偿53.6万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宁波中院受理此案,将择日进行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