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5月27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鹿轩)浙江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社会公众捐款)逾126万多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今天上午,此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女出纳陈某出庭受审,在法庭上她低头轻语“我认罪”。
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她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
据陈某交代,其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单位的公款挪为己用。刚开始挪用的的次数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陈某挪用的频率就变得频繁了。关于挪用的126万多元公款的用途,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一部分用于其它家庭开支和消费。
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温州市红十字会此时发现账目收支有问题,开始查对账目,陈某遂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
陈某称,为归还之前挪用的钱款,家人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之后还变卖了其老父的一处住宅用于清偿债务。
2010年12月28日,陈某被鹿城检察院反贪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温州市红十字会出纳的职务便利,以截留捐款、多开发票等方式,分一百余笔,共挪用人民币126万多元(其中捐款人民币64万余元,挪用备用金人民币62万多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给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陈某的身份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公诉人认为,陈某是温州市红十字会计划内临时工,其工资由政府财政拨款,其日常管理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陈某辩护律师则辩称,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陈某进入该单位工作,并未签合同,性质是临时工,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陈某挪用钱款的性质,控辩双方也有不同的意见。公诉人指出,陈某挪用的单位备用金和社会捐款,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应认定为公款。陈某辩护律师认为,公款是政府财政下拨的钱款,而陈某挪用的是社会捐款,并非公款。
法庭上,控辩双方还就“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诉称,陈某将挪用的钱款归还单位,又在单位领导要求下写了情况说明,之后等待单位处理,存在“还了钱,还了利息,就没什么事儿了”的心理,并没有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交代,不构成自首情节。
陈某在法庭上说,2010年10月,单位账目要审计前,她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而归还钱款后,单位领导要求其写的书面说明,她认为可视为自己的“认罪书”。
对于向单位交代犯罪事实后,单位会如何处理,陈某称,临时工肯定要开除的。而对单位是否会将书面材料移交检察院,陈某表示“不确定”。
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鹿城法院将择期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