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19日讯(通讯员 龙轩 记者 李敏)作为“浙江高速醉驾第一人”的蔡伟,今天被龙湾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5月10日22许,被告人蔡伟在浙江省瑞安市某KTV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WU532的本田思迪牌HG71型轿车准备驶往平阳县。
11日0时8分,蔡伟驾驶的车辆通过瑞安市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并在该高速公路温州段福建方向1778公里处,将车停于高速公路硬路肩内。
0时50分许,公安民警巡逻至此处时将被告人蔡伟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蔡伟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72mg/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其实,蔡伟属于“累犯”。他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现又在暂扣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并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轻微的意见,有悖于事实与法律,不予采纳,其它意见,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案件是我省自5月1日后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来浙江省高速醉酒驾驶首例案件。作为高速醉驾第一人的蔡伟将受到怎样的刑罚,成为大家关心的热点,也吸引了诸多媒体、酒店管理及一些私家车主到场观摩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