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昨天下午,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春星有期徒刑12年。
就在4天前,他的前任——温州市干菜副食调味品公司原副经理夏贤玉,也因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长期间受贿,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第一任基建处长瞄准菜篮子
夏贤玉,男,1957年出生,温州市鹿城区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温州市干菜副食调味品公司副经理,曾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副处长、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贤玉在担任基建处处长期间,对王成海先后承建的“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工程(均系温州菜篮子集团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
王成海为表示感谢,于2002年11、12月间、2005年10月间,分别送给夏贤玉两万元、5万元,夏贤玉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夏贤玉已退交赃款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贤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第二任基建处长重蹈覆辙
胡春星,男,1954年出生,温州市鹿城区人,初中文化,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今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托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
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王成海为了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予胡春星钱财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胡春星退交赃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胡春星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退交了所收受的全部受贿款100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胡春星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