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7日讯 6月2日上午,因犯危险驾驶罪的李某,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市区首例因危险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李某由此成为市区危险驾驶获刑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7岁的李某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今年5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李某在义乌佛堂一小饭店与朋友吃饭,其间李某喝了二两多45度的白酒。当天下午,李某带着妻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至金华。下午2时30分许,当李某驾车途经市区东阳街延伸段雅畈镇地段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对李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28mg/ml。之后对李某进行血液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ml。
庭审中,李某说最对不起的是妻子,因其妻已经怀孕两个月,希望妻子好好照顾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