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8日讯 家住衢江区廿里镇62岁的黄师傅一直想找个事做做。6月5日,他好不容易在城里找到个送货工岗位,可是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以前在杭州都签的,现在咋不签了呢?”黄师傅挺纳闷。
那么,像黄师傅这样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时,应该怎么办呢?
黄师傅告诉记者,年初开始,他前后共找了5份工作,可是没有一家单位主动提出签劳动合同。“就怕意外受伤,干力气活的难免磕着碰着,出一次小事故,要是不能报销,一年就白干了。”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黄师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因此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黄师傅和用人单位虽不能签劳动合同,但他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受伤医疗、福利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规定,退休打工族在工作中受伤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的,但如果在劳务合同上写明发生伤害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就可以按照劳务合同进行维权。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三类退休打工族。一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到企业参与管理;二是企业技术人员退休后,被原企业返聘或者去别的企业工作;三是农村务工人员(群众团体人员)退休后进城发挥余热。在实际工作中,第一、第二类人员陷入纠纷的较少,发生纠纷的主要集中在第三类人员,在此,不签劳务合同成纠纷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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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是指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雇佣合同属于民法调整,法院可直接受理,双方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