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8日讯
针对近期物价上涨态势,我市再次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补发2010年第四季度和发放2011年第一季度价格补贴共808.9万元,全市共有6.4万名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因灾致贫等困难群众得到补贴。
我市于2004年起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规定当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涨幅超3%时,发放价格补贴。2008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发放标准:季度补贴金额=季度价格同比涨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行按季度发放。
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2010年第四季度、2011年第一季度,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同比涨幅为7.7%、7.3%,为减少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我市在去年已按5.9%的参考值预发第四季度补贴的基础上,再次启动了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