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5日讯
在杭州怡泰大厦上班的不少人最近因为停车的事很郁闷:写字楼地下车库进出口这几天被一辆横着停放的轿车堵得严严实实。这一堵就是3天,连警察来了都调解不成。
堵了车库的不是别人,正是写字楼的开发单位。
前天,开发单位终于开走了堵路的车子。可昨天,大厦物管方又把开发单位的车子拦在了车库外。
这地下车库停个车咋就这么难?业主、物业、开发单位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地下车库出入口,一堵就是三天
这幢写字楼是位于杭州西湖区古翠路与华星路口的怡泰大厦,16层,2006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单位是浙江怡泰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泰公司),也是这幢写字楼的最大业主。大厦的物业管理方是杭州直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方大物业)。
6月10日下午,怡泰公司将一辆黑色轿车横着停在了地下车库出入口斜坡上。记者赶到现场看到,这辆轿车的四个轮子都被地锁锁牢了。停在车库里的20多辆车子都没法开出来。
大厦保安围着车子转来转去,无计可施。不知是谁报了警,翠苑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也无法协调。下班时间到了,车主们只能打的或坐公交车回家。
三天后,6月13日中午,社区民警再次出面协调,怡泰公司终于将黑色轿车开走。
没想到,昨天,物管保安却把怡泰公司的车子堵在了岗亭外,不让其进入,理由是这些车子没有办理停车证。这下轮到怡泰公司想不通了:我是这里最大的业主,凭啥不让我进?
到底物管、开发单位及业主之间发生了什么矛盾?这还得从这幢大楼的背景说起。
今年起,地下车库使用权被开发单位收回
怡泰大厦的开发单位怡泰公司,并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该公司总经理萧剑飞在他位于怡泰大厦三楼的办公室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萧剑飞介绍,这里原来是工业用地,后经政府批准建起了16层高的写字楼,2005年竣工验收,2006年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公司一直委托中介销售,价格比市面上便宜很多,买方先期只需付款一半。可是买了房子后,众业主们才发现办不出三证,买卖双方矛盾逐渐凸显,有业主诉诸法院,此事至今还拖着尾巴。萧剑飞说,他将办公室驻扎在此,正是为了处理遗留的纠纷,争取给业主满意答复。
而地下车库从未对外销售。萧剑飞说:地下车库前几年一直委托给物业管理,除了给本公司留几个车位,大部分车位由物业分配。“物业每年给我们一点钱。”
但是后来,萧剑飞说“发现这家物业不是很可靠”,就收回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双方管理地下车库的委托合同到2010年底已经终止。
也就是说,从今年1月1日以后,只有怡泰公司老板和员工的车子可以进出地下车库。其他小业主的车只能停到大厦周边的地面车位,他们对此颇有意见。
物管发出信函:受业主委托要求管理地下车库
6月7日,萧剑飞收到楼下物业公司快递来的一封信函:“我公司受怡泰大厦业主的委托及要求,定于2011年6月10日起,对怡泰大厦的公用配套设施由我公司做统一规划、管理、分配、收费。”信函还附有业主联名委托书,上面有47位业主的签名。
业主在委托书里阐明了他们的理由:地下车库应确保业主停车用,由建设单位管理和收费,收益归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不参与管理,则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设备保养及收费。
萧剑飞认为这几乎是“强买强卖”。到6月10日这天早上,物管保安指挥小业主们把车停进了地下车库,怡泰公司随后就派车挡住了车库门口。这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6月13日,怡泰把车开走后,几名业主代表与萧剑飞协商,双方随后贴出了一份公告,称在问题没协商好之前,业主不再开车进地下车库。
小业主与怡泰达成一致意见,物管却又觉得委屈了。杭州直方大物业驻怡泰大厦主任刘乐平对记者说,地下车库属公共配套,应该大家一起使用。我们原本是受业主的委托,我们有什么错?
刘主任说,今年以来,他们找萧剑飞谈过多次,都没有结果。业委会筹备会邀请他过来参加,他也不来,因为他是最大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因此直到今天也没有成立。
小业主:租也好售也好,只要能停车就好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怡泰公司与直方大物业之间的矛盾比较复杂,至今难以调和。当初是怡泰公司聘请的这家物管公司,合同约定等业委会成立后双方自动解约;后来,又是怡泰公司以管理服务质量较差为由向法院申诉,要求与直方大物管终止合同。
换句话说,只要直方大物管还在怡泰大厦,怡泰公司就不情愿将车库委托给他们管理。
“怡泰公司已经15个月没交水电费了!”刘乐平提起怡泰就一肚子火。这些情绪和矛盾也直接导致了昨天物管保安将开发单位的车子挡在岗亭外。
据了解,在怡泰大厦各公司上班的开车族140多人,但地面停车场只能停泊60辆左右。
业主韩先生的车子曾被困地下车库3天,“我们买了房子,地下车库空在那里为什么不给我们用?我们愿意交钱的呀。”
业主董先生表示:不想将问题复杂化,只希望尽早解决停车问题。
业主张先生则说:我们几位业主代表和怡泰公司协商,或是租或是售,总得让我们有地方停车。
萧剑飞告诉记者:“我从来没想过将车库挪作它用,也不想就这么空着,终归是要给大家用的。”
杭州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下车库没有出售,应该是谁建设、谁投资、谁收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我们希望这起停车纠纷能尽快解决,毕竟当事各方都等不起、伤不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