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人的自利性,这是商业活动最根本的动力。商人可以讲社会责任,但在商业活动中寸土必争,追逐利益,决不手软,这是商人的本性。商业契约的约定过程,不是课堂上的案例讨论,每个人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相反,每个人都是要给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大的事后活动空间。股东们虽有共同的利益,但他们彼此之间就利润分配也存在着矛盾。在保证共同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天理,无可厚非。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每个股东的投资团队都希望有更多的高手、更专业的人士参与到事前的谈判过程中。这样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在事前把所有能够想到的,都想全了,给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空间;对于那些在事前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约定出的细节,就要设计好“治理结构”,设计出可能的“救济条款”。这个过程就是“先小人,后君子”。小人做到家,是“契约精神”中最重要的部分。
这个过程主要包含两件事:一是“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二是“再协商”机制的设计。
剩余控制权,是相对“契约权利”而言的。契约权利,是在事先谈判中说清楚了的权利,但因为契约是不完全的,我们没法在事前把什么事该怎么办,每个人的决策权有多大完全说清楚,于是就留有了不少“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一般是股东权利。在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中外合资公司里,剩余控制权应该归属于董事会,也就是归属于孙正义、杨致远、马云和蔡崇信四个人共同拥有。因为如果公司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来注册,不被要求设置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而董事会在协商中是按人头投票的。所以,从理论上讲,这个由四个人组成的董事会,本身设置就很怪异,因为容易形成投票僵局。但从这样一个结构里,我们可以看出马云在董事会中的实际力量,我相信,这也是孙正义和杨致远事先认账的,因为毕竟阿里巴巴是马云干出来的。钱固然很必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我说的更直接些,马云是企业家,而另外的两位是资本家,在专业上也叫“风险管理者”。这里的风险管理,不仅包括商业风险,也包括对于公司控制上的风险。
据现在的媒体报道,在2009年7月24日的董事会上,为了获取牌照,有关“支付宝”转让事务的剩余控制权被交给了管理层,交给了马云去相机决断。我没有看到授权协议的文本,但根据道听途说的种种信息,我的理解是有关股权转让的事务和协议控制的事务,所有的“剩余控制权”,事实上是“自由裁量的剩余控制权”都被交给了以马云为核心的管理层,条件是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获得央行的牌照审批。这有点“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意思。这样做,道理非常简单,因为支付宝业务对于集团的重要性,一定要尽快将支付宝的牌照拿下来。
马云按照这份授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让支付宝成为了纯内资的金融服务企业。然后,在达到申请牌照的资格后,马云在2010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申请。到这里,我不认为马云有什么错,而且,也没见软银和雅虎的股东有什么异议。现在有争议的是,马云自作主张地取消了“协议控制”,以求最大程度的合规。这是马云是否违背所谓“契约精神”的焦点问题所在。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是马云,这时该怎么做。一是按照被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在央行政策的空间下,尽快进入申请程序。二是召开董事会会议,重新讨论有关事宜。到目前为止,我们尚不知道7月24日董事会上的授权协议在细节上是怎样约定的。我以为,如果马云得到的是“自由裁量”性质的授权,其根本目标是在保证阿里巴巴集团整体收益的前提下,尽快获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出的牌照,而且,如果以前的所有契约中都没有规定马云不可以这样做的“契约条款”,那他采取第一方案就是合法的。然后,大家再坐下来进行有关“补偿”的再谈判。如果是这样,马云是在使用他从法理上享有的“剩余控制权”或“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