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一名会计,麻某按照领导的安排,向杭州一家担保公司借了240万元钱。但到了还款日期,该笔款项却一直迟迟没有归还。麻某以为,这是公司借的钱,自己只是借款经办人,与这笔钱没什么关系。可是,就在前两天,麻某却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担保公司
要求麻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在诉状中说,麻某于2009年10月27日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麻某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0月27日至2010年1月26日,月利息按1.5%计算,并由麻某所在的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麻某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麻某却迟迟不肯返还。原告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麻某返还所借款项及10.8万元的利息,并且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3.4万元以及1万元的律师费用等等。
麻某讲述借款经过
“我不是实际借款人”
对于原告的说法,麻某觉得很冤枉。他说:“我不是实际的借款人”。
随后,麻某讲起了自己的借款经过。2009年10月,麻某去一家广告公司任职会计。而这家公司一位姓黄的股东是麻某的哥哥。10月27日上午,黄某让麻某带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去找一家担保公司的周总。
担保公司的周总让麻某先去附近的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之后,这家公司的财务便拿出了一份合同让麻某签字。
麻某说:“我看到这是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担保人这栏黄某已经签了字、按了印。我立即给黄某打了电话。黄告诉我,这个钱公司会还的。只是让你代办一下。我听他这么说,想想也没什么问题,就把字签掉了。”
随后,240万元钱就打进了麻某办的借记卡上。但黄某却让麻某再去找周总。他说:“接下来一切你都听周总安排。”
周总让麻某与公司的一位开面包车的人,到杭州某银行开了一张收款人为章某的银行本票,并将这张240万本票开好后重新交还给了开面包车的人。
办完事回到单位,麻某将进账单交给了黄某,黄某出具了一张240万元的收款证明。
麻某说:“从整个经过来看,一切都是按照领导的安排做的,我就只是一个借款的经办人。”
原告说:“你签了字,按了手印,就应该是你借的”
麻某所说的这一证明自己并不是实际借款人的经过,并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
该担保公司认为,麻某从自己这里借款,是由其本人签了字,按了手印的,借款合同上所列内容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记者在借款合同上也看见,借款人一栏的确填写了被告人的姓名和手印,而在担保人一栏则是被告所在公司盖的公章和法人章。
而且该笔款项,是打进了被告的银行卡上,其也收到了这笔钱。之后,这笔钱又由被告转出,并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麻某所说的黄某出具了收条与事实不符。
原告律师还说,原告是在麻某用其所在公司及领导作为担保的情况下,才向被告出借了款项,对被告所谓的代理身份毫不知情。而且,被告声称其为借款代理人,但却没有出具任何的代理借款的书面委托材料。
“因此,该笔款项就应该由被告麻某来承担。”原告律师说。
双方最终无法调解
人民陪审员:帮公司借钱有两点很重要
最后,法官向双方询问了是否愿意调解,但双方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麻某还是坚持表示,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5万元以下的经济赔偿。
原告方认为,麻某的意见,远远低于了诉讼请求,最起码要在保证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才可以调解。
庭审结束后,一位人民陪审员对记者说:“这个小伙子太糊涂啊,如果这个钱真的是帮公司借的,第一,不能打到自己的卡上,一定要进入公司的账户上。第二,如果是接受公司委派的,一定要有书面的委托书。做到这两点,就不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啦。”
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