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4日讯
为保证《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草拟了与之配套的《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草案)》,并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nbjs.gov.cn)公开征求意见。
三类房屋必须交存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只要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均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三类新建房屋必须交存维修资金,并对其采取强制交存措施。这些房屋分别是2011年4月1日(含)起,领取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以及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已建房屋,《实施意见》提出,将按业主自愿原则,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100平方米普通多层交5000元
《办法》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设有电梯的按8%交存。
今年3月底,2010年度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公布。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总层数在7至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总层数在12至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资金使用需由2/3以上业主同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的财产,使用维修资金必须体现大多数业主意愿并用到实处。但一些小型维修金额使用却发生频繁,若也要一一征求大多数业主意见,势必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根据维修规模大小采取两种措施,以切合实际。
一是对中修(含)以上维修项目,其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是对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仍沿用现有的方式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
目前我市日常维修管理缴纳标准: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住宅物业维修财政补贴一半
《办法》要求建立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制度,即住宅维修时,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维修经费补贴。《实施意见》提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维修时,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财政补贴。
这一制度实施后,目前的老小区整治工作将逐步收尾并过渡到由业主决策、政府适当补贴的房屋维修制度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