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新买的车,要配备相应的停车位,没有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给发车辆牌证。
去年10月,宁波市政府在《宁波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拟推行这一新车上牌规定。
消息传出,市民争议不断,并受到了全国范围内的舆论关注(详见本报去年11月16日《宁波城事》8版)。
昨天开幕的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公布了该草案的审议报告,其中,明确建议删除该条款。
认为缺乏可操作性,人大法制委建议删除争议规定
在审议报告中,市人大法制委明确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二条,即被外界解读为“新车上牌须有车位”的这一规定。
刘晓明说,在目前宁波各类停车场严重不足,要求新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场所,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
在《修订草案》中,为了增加停车位,曾作了如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人防工程等建临时停车场(第十九条第一款)。
昨天,人大法制委也建议删除该项内容。
理由是利用待建土地和人防工程建设临时停车场,涉及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人防工程难以改建等问题。
不过,人大对于如何增加停车位提出了新的建议。
报告中说,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议“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罚金上限拟提高至5000元
报告还建议增加“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等内容,以提高现有车位的利用效率。
目前,违章停车的处罚一般分交警和城管两个部门来处罚。不过,以后可能都由城管来贴罚单了。
《修订草案》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而审议报告中建议,道路停车位设置泊位后,宜作为停车场统一管理,所以建议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报告还提议加大对违法设置、毁损、撤除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防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及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处罚力度,将《修改草案》中的罚款100元-1000元修改为500元-5000元。
宁波购车新政惹争议
去年10月,宁波市政府向宁波市人大提交了《宁波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该草案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也就是新车要上牌必须先买车位。
该规定已经推出,就备受争议。很多市民和汽车经销商都认为,这必将增加购车成本,剥夺了很多人的汽车消费权。一些专家则认为此举可操作性不强,违背了行政执法精神。
而宁波市政府辩解说,这是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缓解交通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