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今天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宁波市审议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此前,去年10月下旬召开的第二十七次常委会曾首次审议该修订草案。
新购车辆应配备停车位?
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宁波市目前有机动车21万台左右,但停车位仅8.3万个,缺口接近三分之二。为此,去年10月26日,宁波市政府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修订草案中,除了提议“新建建筑不配建停车位不许开工”外,还明确提出“新购车辆未配停车场所,拟不发牌证”,“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
该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会议审议的新版本“停车新政”中,“新购车辆未配停车场所,拟不发牌证”一条已被删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在报告此前关于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市各类停车场严重不足,要求新购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位,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地方性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核发车辆牌照的行政许可,增设“配备相应停车场所”的条件,也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经研究,建议删去。
如何盘活城区“存量车位”?
政府鼓励开放专用停车场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昨天,长期关注“停车难”问题的市人大代表徐卫民、赵永清认为,此条款为实行错时停车提供了法律保障。
徐卫民代表认为,错时停车是好办法,但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他建议政府部门全程介入、跟踪指导,对于可能出现的车辆丢失或损毁现象,应事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供双方参考。从事法律工作的赵永清代表则表示,要签好错时停车协议,要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通知对方。
停车不给税务发票咋办?
停车人有权拒付
修订草案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此外还规定,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找不到车位满城转咋办?
公共停车场须配建诱导子系统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此举意味着,驾车者今后有望逐步改变为了找车位像无头苍蝇般满街转的局面,通过设在街头醒目处的停车诱导显示屏,可事先知道哪个停车场还有车位。
此外,为提高停车场建设土地利用率,修订草案规定,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