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上城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关于酒后驾驶的行政诉讼。
2010年11月20日22时50分,蓝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钱江三桥滨江下口处,被交警拦下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20毫克/毫升,属酒后驾驶。上城交警对蓝作出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500元。
(酒后驾驶认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认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
2011年1月,蓝先生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先生在起诉状中写:当晚他去参加同学聚会,其间喝了半杯啤儿茶爽饮料。聚会结束,开车回家,路上用威露士漱口水漱了下口。自己滴酒未沾,应该没有超过酒后驾驶的临界点。蓝先生认为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交警部门认为,蓝先生酒精含量已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酒驾标准,而且在交警调查该案期间均表示无异议,因此他酒驾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法院表示,无论吃了什么,只要达到酒驾标准,都构成酒后驾驶,因为“无论摄入酒精的途径是什么,都会导致危险驾驶。”
蓝先生最后认罚,撤诉。
为了防止有人以吃了带酒精的食物或药品为借口,逃避酒驾责任,今年4月杭州交警曾专门进行了一场实验。
交警选择了腐乳、醉虾、醉鸡、菌汤鲜鳓鱼、香糟时件、花雕青蟹和漱口水。志愿者在吃下这些食物,或者用漱口水漱口之后立刻进行酒精测试。
通过实验可以看出,这些含酒精的食物和药品确实会在短时间内导致人体酒精含量增加,但影响都是很微量的,远远达不到酒驾和醉驾标准。
但如果一次吃下大量的含酒精食物,比如一口气吃了半斤以上的醉虾,也有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交警部门表示:不管是喝了酒,还是吃了含酒精成分的食品、饮料、药品,只要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即构成酒后或醉酒驾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要受刑事处罚,并留下刑事犯罪案底。
即便是少量吃下或者使用这些食品(药品、漱口水),短时间内也会在口腔内形成较高酒精浓度。因此在食用含酒精食品(药品),或者使用了漱口水之后,最好不要开车,或者等一段时间,待口腔内的酒气消散了再开,
如果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当场要求做血液酒精浓度检测。酒驾和醉驾的最后认定标准是血液里的酒精浓度,也就是说,在呼气式检测结果和验血的结果不相符的情况下,以验血结果为准。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