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包露台、包阳台一直以来是业主装修与物业冲突的焦点。记者近日接到天鸿君邑业主喻先生的投诉电话,他说:“我买房时跟开发商签了补充协议,说好了可以包露台,现在物业却阻止我,你来评评理!”
买房时,和开发商约定可以包露台
2008年楼市不景气时,在台州做生意的喻先生来到杭州,看上了滨江东信大道上的楼盘——天鸿君邑。“当时市场不景气,听说我要买房销售员格外热情,我自己觉得杭州风景挺不错,买套房子周末可以来住住当做度假蛮好。”喻先生一次性付款买下了一套1楼85平方米左右的房子。
做生意的人心思总特别活络一些,喻先生留意到1楼设计的露台距离地面较近,故跟开发商签下协议,说好把赠送的露台包进户内。“当时开发商满口答应。”喻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去年12月底,天鸿君邑交付。而就在2011年初,小区内发生了多起1楼被偷盗的事件,物业不得不同意1楼业主在厨房的窗上装防盗设备。喻先生很庆幸自己早有预见,当时他心想:考虑周全点果然没错。
5月,喻先生特地从台州赶到杭州,按照协议请人来包露台,但物业却阻止了他,告知:“不能随意改变、破坏建筑外立面。”喻先生拿出协议,但物业并不承认,不同意喻先生包露台。
喻先生很生气,拿着协议先后到滨江区信访局、街道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最终未果。
其实开发商玩了个文字游戏
喻先生和开发商到底是怎么约定的呢?记者拿到了喻先生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上面附注:“本物业不会阻止或妨碍该套业主安装自身单元的防盗设施。”
显然,附注中并未明确指出喻先生可包露台。这样看来,物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中的规定阻止喻先生包露台,并没有错。但再仔细想想,业主在套内装防盗措施,就算不签协议也是合法合情的,并无特别附注的必要。喻先生这协议其实算是白签了。
其实现下,不少开发商用赠送露台、设备平台等方式来“偷面积”,以吸引购买者的眼球。但事实上,细心的业主会发现,很多赠送部分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换句话说,这些面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那开发商有权处置这部分吗?可以与业主签订类似改建的协议吗?
按照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喻先生要包露台,必须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提醒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发,属于行政法规,开发商无权与业主私自签订与法规相悖的协议,签订了也无效力。”
就此,记者只能遗憾地告诉喻先生,尽管包露台是为了防盗,但还是得耐心等待业委会成立后,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