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有哪些亮点?我们要注意些什么?日前,我们特别请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郭剑彪,为读者做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答:“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十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已经突破1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3383公里,行政村基本实现等级公路“村村通”。农村公路经过8年的全面实施,实现农村公路通村率和通村公路硬化率的双百目标,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
如何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就如您刚才所说,近年来,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时有发生,这对公路完好和行车安全危害很大,条例对此作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即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如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等,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还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近年来,在公路桥梁周围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垮塌的重要原因。条例因此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等。
考虑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为直接影响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管。条例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许可;事中应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等。
问: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如何根治一直是公路管理部门的难点,这也是货车车主、驾驶员以及车辆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有关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条例》对此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成效明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治理超限,将源头、监控、处罚等多管齐下。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问: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工作作了规范?
答:《条例》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目前人们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等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条例》还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