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我省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如果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对于社会关注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意见》规定,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我省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也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意见》在孤儿的医疗康复、教育和住房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鼓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专项资金,加大儿童大病救助力度。
在教育方面,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同时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意见》还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康复特教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班或特教学校建设,为机构内残疾孤儿提供特教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应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在运营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完整的康复教育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