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7月2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局长王妙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罪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没收,已扣押的11558.2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2004年1月至2010年8月,王妙富担任温岭市石塘国土资源所所长。2010年8月至案发前,担任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局长。
2004年下半年,温岭市浙东华工燃料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在温岭市石塘镇大落星岛兴建了油库,后被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并层层上报上级国土主管部门确认。该公司负责人叶某为顺利补办用地手续,减轻处罚并在上报补办手续审批时能让王妙富给予帮忙,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石塘国土资源所王妙富办公室贿送现金7万元,王妙富予以收受。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叶某又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每次送给王妙富三和超市购物卡(券)2000元,合计8000元。
2004年年底,温岭市骏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与他人合伙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以温岭市兴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通过摘牌取得位于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阳光花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郭某为得到和感谢王妙富的关照和支持,于2005年中秋节前和2006年春节前,通过一个朋友在王妙富家附近分别送给王现金5000元和三和超市购物券3000元。2009年春节前,郭某在王妙富家附近又送给王现金1万元。
王妙富还收受另一公司负责人的现金及购物券合计4.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妙富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11.5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券),合计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