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景区将取消收费摄影
景区内不再新建会所 已建的要逐步迁出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省政府已于今年5月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该条例草案的修改稿,草案中对拍照收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景区内禁止圈地收费摄影、摄像
自行拍照留念却还要被要求收取费用,这一直是广大游客头疼的问题。之前条例草案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擅自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有专家提出,部分景点如寺庙、遗迹等原本是禁止游客拍照的。如按规定全部放开,会带来许多麻烦。
这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风景名胜核心区不再开建宾馆、会所
在今年5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就有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但对于景区内已经建立的建筑物,又如何处理?
这次草案的第24条指出: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黄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