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9日讯
镇海的张女士已经离婚一年多了,不久前,她却被人起诉到了法院。原因是,其前夫在离婚前不到一个月时借了人家3万元钱,一直未还,要求她共同承担债务。
这笔债务,她要不要共同承担?27日下午,镇海法院判决,张女士无需为前夫买单。
张女士说,因为前夫祝先生爱赌博等各种原因,两人经常吵架。2009年12月14日,两人办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协议离婚时,双方的经济账都结清的,应该没有共同的遗留债务。
不过,债主李先生拿出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地写着借款3万元,正好又是张女士前夫在离婚前26天签下的。
李先生认为,当时张女士还没有离婚,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先生说,这笔钱其实是祝先生2008年向他借的,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祝说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再借1年,便重新写了一张借条,还是约定1年后还。
但到期后,对方仍一直没有归还。催要无门时,李先生发现当时祝先生借款时,还没与妻子离婚,于是将祝先生和张女士一并告上法庭。
“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更没拿到一分钱!”在法庭上,张女士说,当时他们正在闹离婚,她根本不知情,家里也没有花钱置办过任何物品。
她认为,祝先生经常在外面赌博,村里人人皆知,输掉了十几万元了,这笔钱肯定也用于赌博了。李先生明知道还要借钱给他,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镇海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前夕,夫妻双方不可能还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而且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3万元是共同借款,也未举证祝先生将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这3万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涉案债务由祝先生一人归还,张女士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