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衢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施工的非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必须统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2007年我市出台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标准为: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即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
“但是从执行的情况看,还存在建筑企业不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等问题。这次将建筑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加以明确,更加注重农民工的权益。”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人介绍。
据悉,本次试行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办法按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