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
浙江在线08月08日讯
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让我们面对餐桌上美食的时候变得不安。而躲在那些“问题食品”背后的黑心商贩们,正是造成大众焦虑的罪魁祸首。日前,市工商局召开了2011年度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度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并发布了上半年全市食品违法10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组织开展了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染色海藻市场清查、问题葡萄酒市场清查、上海盛禄染色馒头市场清查、散装食品专项检查、食品添加剂行业专项整治、问题乳粉市场清查、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据统计,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6584人次,检查各类经营户14856户,各类市场90个,立案86起,发放行政告诫书34份,下架问题食品153包(瓶)。
通报会上,市工商局还通报了全市食品违法典型案例,类型包括销售死因不明动物肉类、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食品、销售过保质期食品、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销售标注不规范食品、销售无认证标志食品等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点评、公示处理结果。
染色辣椒粉
案例1:商贩销售“染色辣椒粉”
2011年1月21日,钟某从浙江金华伟玲辣椒店购进散装辣椒粗粉37公斤。2011年1月27日,丽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副食店所销售的辣椒粗粉进行抽样送检。产品经检测检出碱性橙2,被判定为不合格。
碱性橙2是一种偶氮类碱性工业染料,俗名“王金黄”、“块黄”等,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木制品的染色。使用该染料后,辣椒的色泽更加鲜艳。而根据相关规定,碱性橙2是严禁用作食品添加剂的化学制品。
钟某销售含有碱性橙2的辣椒粉产品,属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丽水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死因不明的动物肉也敢卖
罗某2010年10月开始在遂昌县中心市场某摊位销售狗肉。2011年3月,利益熏心的罗某,开始从龙游盛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狗,或收购已加工处理好的死狗肉,并将这些死狗生肉在市场销售,售价与活狗肉相同,严重危害着公众的健康。
经工商部门查处,罗某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遂昌县工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抢盐”下的“商机”
案例3:“抢盐”潮下的“商机”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福岛核电站出现核泄漏,伴随着担忧而来的,是“吃盐可以防辐射”的谣言。
3月17日,我市掀起“抢盐潮”。黄某灵机一动,在丽水市盐务管理局临时征用其长安面包车帮助
运送食盐后,用他人的浙江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53.6元/箱的价格从盐业公司采购了加碘食盐30箱。并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着张贴有“丽水市盐务管理局食盐配送车”字样的面包车,以每包1.5元至2元的价格,在丽水市水阁张村沿街将30箱,共1800包食盐售完。
黄某的行为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过期啤酒“狸猫换太子”
陈某做副食品的小生意,2010年5月28日,陈某以16.5元/箱的价格,从松阳县某副食经营部购进双鹿本生啤酒30箱,并于2010年7月以18.33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何某、何某某各12箱。剩余6箱中,他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3箱,另3箱退回松阳县跃武经营部。消费者在饮用过程中发现,每箱啤酒都掺杂了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松阳县工商局在对两位消费者购买的尚未开箱的啤酒进行了检查,发现每箱都有超过保质期的啤酒。
据了解,陈某将超过保质期与未超过保质期的混装啤酒销售给消费者,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松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2010年8月10日,应某从青田某米厂购进该厂生产的净含量8.5千克/包和22.5千克/包两种规格的香猫牙米各180包在其开设的粮油店内销售,而这种米的包装袋及袋内均无标注生产日期的标签与产品合格证。
应某经营无标签香猫牙米,其行为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缙云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卖“纯进口货”也不行
潘某于2010年12月29日从丽水市某糖果行购进“258克果冻”80件,在龙泉市场上销售。这种果冻包装盒上的字均为外国文字,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据了解,其行为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龙泉市工商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陈某在福建省松溪县经营副食品店,从义乌市、建瓯市等地购进果冻、果味型饮料等产品,于2010年6月18日运至庆元县松源镇销售。
庆元县工商局、庆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庆元县公证处依法对该六个批次的产品抽样送检,经检测,该六个批次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中苯甲酸、糖精钠为不得在果冻中检出的化学物质。
陈某的行为属于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庆元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为“装洋相”扒了“中国皮”
徐某在青田县鹤城镇经营某酒庄,为便于进口葡萄酒的销售,将共计148瓶进口葡萄酒上原有中文标签全部撕毁进行销售。
徐某的行为属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青田县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毒豆腐
案例9:无证无照销售“毒豆腐”
王某于2009年2月上旬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坑口村租用房子从事豆腐生产,并在丽水市府前菜场进行豆腐销售。
2010年9月下旬,王某购进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钾厂生产的工业卤片100公斤在其豆腐加工中作为添加剂使用。工业卤片并非食品添加剂,用工业卤片作为添加剂加工的豆腐会对食用者造成急性中毒或慢性危害。
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无照销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丽水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冒用认证标志和标签不符合规定
李某在丽水市厦河三区从事蛋糕等糕点制售,未有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在其制售的糕点外包装上使用该经营点原经营者的“QS331124010746”证书编号。2010年6月3日,李某把当日加工的110块蛋糕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0年6月6日,并全部售出。
李某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冒用认证标志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丽水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