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
电动,机动,一字之差,让刘某变成了无证驾驶,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吃了大亏的刘某不甘心,他以电动车与产品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符为由,将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昨天,宁波镇海法院判决,生产厂家赔偿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9万余元。
电动车成了机动车 他成了无证驾驶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
2009年7月5日,刘某骑电动车载着妻子,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了轻伤,妻子却因脑挫裂伤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损害,已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金华机械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电动车属性鉴定报告书一份,认定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应为轻便摩托车。
东阳交警大队据此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人),属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调解,刘某及妻子拿到了自卸货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但剩下的16余万损失得由他自己承担。
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 获赔近10万元
“我骑的明明是电动车,怎么成了机动车?”
刘某说,这辆电动车是2007年5月,他花了2600元,在东阳市一家电动车大卖场买的,车名叫做光辉牌“轻骑电动车”,由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生产。
他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电动车与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符,导致刘某因无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镇海法院委托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重新鉴定,结果认为,该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超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涉案车辆定性为机动车符合事实。刘某的损失,与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公司应承担因产品质量瑕疵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但本起事故中,刘某自身操作不当,且违反规定载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最后,法院判定,刘某自身承担40%、宁波洪运机电有限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公司赔偿刘某97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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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
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购买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
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