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坊间热议“婚姻不是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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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根据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婚姻法的修改,是社会的进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男人更爱女人,女人更爱男人,只想爱了,不想物了,内在与外在统一了,婚姻就稳定了些。”据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