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淳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这个案件在当地颇有影响,光被害人就有15人,涉案金额达1353万余元。
什么样的幌子可以让人们拱手拿出这么多钱?起诉书指控的一笔笔事实揭晓了谜底:房子。
被告人姓余,1969年生,淳安人,高中文化,没有正当职业。检察院查明,2007年2月至4月,余某谎称自己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虚构受他人委托低价销售房屋的事实,以支付预付款、缴纳房款等为名,骗取吴某43.65万元,用于挥霍。
第一笔“生意”成功后,余某得意忘形,“牛皮”越吹越大。“低价卖房”只是他骗术的“初级阶段”。检察院查明,到了2008年初,他谎称自己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准备购进地皮用于转卖牟利,并以入股、缴纳税费等为名,骗取了黄某13.87万元。
再到后来,余某的骗术开始向“招兵买马”方向发展。检察院查明,他谎称自己是房地产公司驻长三角地区的负责人,称公司要高薪聘请副总经理,还能配置豪华汽车,骗取了被害人凌某的信任。随后,他又虚构公司在千岛湖大指岛有排屋分发给新员工,但契税、过户手续等费用需要本人缴纳,骗了凌某25.3万元。同年底,余某又以入股参与公司分红等为名,骗取凌某26万元。次年6月,他又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凌某20万元,这些钱全部被他挥霍一空。
到2009年,余某换了张新“名片”。检察院查明,他谎称自己是某集团在千岛湖的负责人,虚构准备在千岛湖成立房地产公司的事实,以入股等名义骗取了李某20万元。2009年10月至11月,他又谎称自己是该集团华东地区总经理,虚构合作收购重启房地产项目的事实,以支付预付款等名义骗取余某某350万元。
检察院查明,从2007年至2010年11月,余某先后给自己捏造了多种身份,虚构低价销售房屋、成立房产公司等事实,以支付预付款、办理过户、入股等为名实施诈骗15起,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1353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677万余元。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