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市场价80万元的房子,却被房主人以40万元的低价卖掉。这样明显不合常理的事情,背后究竟有怎样的原因?
宁海县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了一个统计数据:去年,该院受理了10多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这为上述让人费解的疑问提供了答案:有人企图以此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据记者了解,全市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类似的案件超过百起。
2008年,江某分三次向柴某借款共计96万元,但一直未归还。去年2月,柴某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追讨。
法院经过查找,未发现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此案被暂时终结执行。此后,柴某获悉,年初江某曾将一套住房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甥女王某,而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为此,柴某再次起诉,他认为,江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属恶意串通虚构合同的可能,目的是非法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他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拖欠借款96万元未归还,却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且买受人王某与其存在亲戚关系,王某应当知道江某是在欠有债务的情况下出卖了房屋。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两人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借贷金额也越来越大。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我市各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到四成以上。而法院在审理债务案过程中多次发现,一些负债在身的被告,歪招频出,以逃避债务。
宁海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介绍说,债务人明显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类:第一是无偿将自己的各种财产转让给他人(包括无偿转让和明确放弃到期的债权、无条件承担他人的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第二是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属于自己的财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低价转让房产。第三是一些债务人故意制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关系,当其被人追讨欠款时,这个并不存在的债务关系中的所谓债权人也马上起诉,要求参与债权分配。这三类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债务人或明显缩减自己的资产或有意增加自己的债务,其结果便是真正的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或造成已有债权被稀释。
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如何应对?从理论上说,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按照《合同法》,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追讨被债务人故意赠送或低价转让给他人的资产,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困难在于,许多时候,债务人故意低价转让资产是有计划进行的,很难为外人知道。
要杜绝债务造假现象,一方面有赖于整个社会建立更加完善法律和市场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当你出借钱款时,了解对方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