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典型案例:陈某系一名房产中介,今年5月,他揣着填他本人名字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王某慌称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并承诺以高息回报。王某一听,心想既可以为人解难,又可从中获利,就动了心。于是,便将家中12万元积蓄交给陈某,陈某则将自己带来的假证全部交与王某,作为抵押。借款期限到后,王某却再也联系不上陈某,等他拿所押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去查询时,方知中了圈套。随后,王某向警方报了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于近日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陈某还用同一手段骗取另一受害人孙某8万元现金。
律师观点: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应海霞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已经构成诈骗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当的财产处分,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应海霞律师特别提醒:如果需要进行房产抵押借款,依法应该到房屋所属地市房产局抵押窗口进行抵押登记。这样一方面可以核实房产证是真是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以免债权人遭受不法侵害。同时,诈骗金额达三千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予以量刑处罚。最高可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