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昨天上午,宁波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法院提高了审查标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都在审查范围内。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意见》还提出,在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措施前,应告知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组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力争避免损毁被征收人财物及发生人身伤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