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赤城街道三个拆迁户认为就业管理服务处未充分履行拆迁合同而将之告上了法庭,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就业管理服务处赔偿三拆迁户人民币184万元。就业处不服判决上诉至台州中院,台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目前,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扣划了就业处存款30万余元。
2004年,天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因新办公大楼建设,对临近民房实行拆迁征用,纳入大楼建设范围。2005年1月初,该处主任徐某在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前提下,与被拆迁人庞某、王某等3人先后签订《拆迁协议书》,双方约定安置房屋“宽度3.9米,深度(即房屋长度)按规划实施”。几天后,在庞某等人要求下,徐某同意并指示副主任王某在协议中“深度按规划实施”后面加上了“不少于14米”字样,并加盖就业处公章。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此时,就业处大楼的规划设计图及红线图均未出台。2005年7月,就业处向该县建设规划局发函,要求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同年8月,天台县建设规划局提供了规划设计条件。根据规划设计和安置地点的具体情况,庞某等人的安置房屋客观上已无法达到深度“不少于14米”的约定。
2009年12月,庞某等3人以拆迁安置房屋深度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就业处起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人民币403万元。其中,庞某在起诉书中称,房屋建成交付时,他发现就业处交付的房屋长度少2.50米,两间合计共误差19.48平方米。故请求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就业处立即赔偿给原告因少交付房屋建筑面积违约损失人民币112.7615万元;并由就业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等人也提出类似的诉讼请求。
就业处辩称,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是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因此,就业处不属违约。该处还表示,如果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只能是补偿,而非违约损失。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双方也已进行了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进行全面履行,但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签约在先,规划批准在后,违约系规划部门改变规划设计所致,是情势变更的抗辩主张,因规划的改变与被告履约并不当然矛盾,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就业处不服,上诉。今年4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