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接到宁波中院的终审判决书,镇海某外贸公司总经理陈某感慨不已:“早知如此,就应该早对员工进行敬业教育;早知如此,自己也应该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2009年12月,顺风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为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对外联络业务、接洽顾客。黄某刚开始工作也尽责,但时日一长,公司便发现情况不对,业务量大幅下降。员工反映,黄某利用公司固有客户资源接私单、飞单谋取私利。
顺风公司于2010年9月依据规章制度,对黄某做出处罚决定:降薪、扣除当月工资,并扣发7月、8月工资。黄某在2010年9月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不久后离职。
黄某不肯罢休,同年9月3日向镇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两个月工资共8千余元。由于顺风公司没及时保留收集证据,黄某的请求得到镇海区劳动仲裁委支持。
顺风公司觉得委屈,遂于12月30日,将黄某告至镇海区法院。但在庭审中,顺风公司依然犯了仲裁时的错误: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
顺风公司主张黄某利用QQ在上班时间私自接单,但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证明聊天者就是黄某本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去证明;公司主张黄某私立采购合同并从黄某用过的电脑上打出复印件,但因复印件上没黄某签名,公司也不能找到合同原件;公司找来证人证明黄某飞单行为,但证人俱为顺风公司员工。黄某称证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此项证据,法院予以认可。
如此一来,顺风公司败诉。该公司近日上诉至宁波中院。终审判决结果依旧,公司不仅要支付黄某工资及奖金,还要协助黄某办理社会保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