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0日讯
7月13日,义乌某公司外贸业务员丁某因索取3万余元回扣,被义乌市检察院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义乌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是义乌首例外贸业务员因收受回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外贸公司业务员收回扣是义乌外贸行业的“潜规则”,这起案件对这一行业歪风无疑是当头棒喝。
2009年5月,丁某应聘到义乌一家外贸公司,担任国际贸易部外贸业务员及英语翻译,主要陪同外商在义乌市场询价、采购、下单、验货及办理报关手续等。
当年下半年,丁某陪同该公司一名巴西客商多次向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户订货下单。2009年9月该客商返回巴西,丁某受该客商委托继续在义乌采购货物。
在采购一批浴帘、置衣袋等日用品过程中,丁某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报价较低,于是他就和这两家供应商约定:按巴西客商能接受的高于报价的价格下单,待交易完成客商支付货款后,再将下单价格与供应商实际报价间的差价支付给丁某作为回扣,两家供应商都接受了丁某的要求。
据统计,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丁某向这两家供应商采购近50万元的货物,累计索取回扣3万余元。去年8月,这批由丁某经手采购的货物运至巴西后被发现不符合要求,给该巴西客商造成巨额损失。该客商想找丁某交涉时,发现丁某已离开公司无法联系,外贸公司负责人只得报案。
今年3月31日,潜逃了7个月的丁某被抓获归案。目前,丁某已退出所有非法所得。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该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长期以来,外贸业务员收受回扣现象在外贸领域一直或明或暗地存在,许多业务员在陪同外商下单过程中理直气壮地提出回扣要求,部分供货商怕订单流失被迫同意支付,而某些供货商为了争夺订单甚至主动提供回扣。
丁某在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时称:“我承认拿供应商回扣属实,但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拿差价赚点回扣的事情是普遍现象,你不做他也会做的。”两名供货商也均认同外贸业务员拿回扣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并接受了此种做法。外贸业务员的不法行为不仅使部分商品的供货价格被人为抬高,也导致外销商品的出口竞争力直接受到削弱。
来源:浙中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