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行后,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经常接到有关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咨询电话。
李女士3年前结婚,去年买了房子,首付是她丈夫用婚前的积蓄付的,目前贷款未还清,房产证只有她丈夫的名字。为此,她问:“我的房子是在婚姻法新解释出来之前买的,如果我离婚,能分到一半房产吗?”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易虎说,从李女士所述的情况看,如果李女士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该条款所设定的购房时间是“婚前”,而李女士的丈夫以其一方名义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她丈夫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可能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将该房产判归她丈夫,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她丈夫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判决时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她丈夫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来源:金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