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改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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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从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调整,广大市民极为关注,我市地税部门也接到了许多咨询电话和网络提问。经过归纳整理,昨天,市地税局将纳税人关注的问题予以整理解释,共有15条。
现本报摘选部分热点问题和解释,供市民参考。
【一】为什么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首先,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与此同时,该法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三】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四】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后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七】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其中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兼有两项或两处所得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合并计算纳税。
【九】在何种情形下纳税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实行“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具体计算方法,或有其他疑问,可致电税务部门统一咨询电话12366。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