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2日讯
如何更好地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西湖?法律一定是最有力的保障。但是长期以来,西湖保护却一直缺少一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凭据。
昨天,《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获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经过省人大审议通过后再颁布实施。记者发现,修改版的条例与上次审议的版本相比更为全面,比如就有一条规定写入了修改版《条例》中: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
不光土地不能出让,而且要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如确实有需要在遗产区内建设的项目,要经过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之后,才可以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在审核过程中,以前的《条例》规定,在西湖景区“动土”要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修改版的《条例》在这个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个条件:应当组织“遗产影响评估”,确保建设不会损害世界遗产的“含金量”。另外,即使经过批准同意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光把景区保护好了还不够,虽然不在景区范围,但紧挨景区的“景观缓冲区”,建设项目也必须确保与西湖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的畅通。杭州拟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西湖文化景观的影响情况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有关部门在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时,也要听一听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
对于以前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进行机动车总量控制的提法,修改版也作了些调整,增加了两个字:“种类”。修改后的表述变成: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种类和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