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9月5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修车金额超过2000元,要签订修车合同;的哥在公共场所候车时,有权拒绝“候车费”;教练员不能收受学员的财物,否则会被重罚……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这是我省自2001年起颁布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来,第2次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这次修订的内容,不少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针对“离开修车场,就不管以后”的现象,修订草案规定,修车经营者不能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车修好后,要向市民出具维修质量合格证,另外还要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工时费陷阱”为很多市民诟病,修订草案规定,修车场要明码标价,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
消费者修车没有合同,投诉没有凭据,这是常发生的事。修订草案对此有强制性规定: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消费者要求签订合同的,修车场必须签合同;另外,修车场必须按照约定的项目维修,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擅自增减项目。
修订草案还规定,的哥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或者娱乐场所、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依次候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的哥收取候客停车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修订草案对教练员的资格作了规定,理论教练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要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操作教练员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
学员在培训时,教练员不留神,容易出现事故。修订草案规定,培训教练员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不能向学员索要财物;不能酒后教学;也不能把教练车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