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今年8月,我开始在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会收取200元的服装折旧费,我觉得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今年8月,彭先生开始在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员工要离职时,公司会以服装使用后有一定的破损为由,向员工收取200元的折旧费,而该笔费用则是在员工应发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彭先生说:“我现在做的工作,人员流动量很大,物业公司在收取了服装折旧费后,还要离职人员把衣物归还公司,之后公司就会再次使用,并在无成本的情况下,向之后使用衣物的离职人员收取折旧费,这样多次循环,将会产生一笔非常可观的收益。”
对此,彭先生觉得求是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9月5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周小姐解释;“公司中有一些岗位的人员流动量很大,但员工进公司时,我们还是会给其发统一的衣服和物品,同时与员工签一份合同,在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表明,衣物在员工离职时,要还给公司,而公司则按具体工作时间和衣物保存的好坏,向员工收取一定的折旧费,但并不是所有人都需收取折旧费的。当然也有员工为公司工作了多年(例:保安1年以上,管理层人员2年以上),那既不用归还衣物,也不会被扣除折旧费。”
周小姐强调,“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公司有负责人会向新员工作详细的规定解释,但往往有些员工却没往心里去,所以才会有人在被扣钱后提出疑问。”
对此,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的李处长表示,“彭先生反映的情况按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分析:如劳动者是被以其他名义收取了财物,那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行为;而如劳动者被告知并签订了合同,那用人单位的做法则不存在问题。”
李处长建议彭先生,如果他能拿出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收取折旧费的书面文件或录音,那彭先生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