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目前,天台县实行新出台的《天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水平将大幅提升。
与之前的医保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门诊报销体系。在基本上不增加单位与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新增了门诊报销待遇,建立个人账户。规定企业单位与个体劳动者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为4500元、退休后6000元。
二是适当提高了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新办法实施前住院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改制单位退休人员800元,其他人员1000元。新办法按照医疗机构分级分别设置报销待遇标准,提高了报销待遇标准,减轻了住院起付负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与省内三级医院800元,省外三级医院1000元。规定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一半,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新办法还降低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提高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增加了特殊病种范围,延长了特殊病种结算周期,由原先的半年按照一次住院结算调整为一年按照一次住院结算,减轻了特殊病种报销起付负担。
三是参保条件和享受待遇条件更加人性化。以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年后才能参加医保,再要等待六个月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新办法显得更人性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就可以参加医保,并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年限不再强制补缴,但不补缴的参保人在办理退休后医保待遇水平会有影响。
到2010年底共有1400余家单位、5万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近6.5万人次。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医疗保险后享有普通门诊、急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治疗医疗费按规定报销,以及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入等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统筹水平,下一步,天台县社保中心将完善异地就医平台,规范经办流程,力争2011年底前实现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建设。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