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9月15日,温岭市巴士公司在法院判决上诉截止期前,把总计122万多元的各项赔偿款汇到温岭法院的账户上。这意味着,因车祸而亡的农民陈宝香和林梅友的家属获得了参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这是台州市首次根据同命同价原则判处民事赔偿案件。
今年2月5日中午,温岭市巴士公司一驾驶员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载着许多乘客从温岭市区开往该市箬山方向。因巴士公司驾驶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巴发生侧翻,大巴内乘客陈宝香(55岁,农业户口)当场死亡,林梅友(71岁,农业户口)、柯斌素(32岁,非农业户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巴士公司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宝香和林梅友家属分别起诉温岭市巴士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要求民事赔偿。为了体现“同命同价”,他们是参照柯斌素家属的索赔标准提出的。据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去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根据其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比如71岁的死者林梅友,如果按原来的法律规定,他的死亡赔偿金结合他死亡时的年龄只能按照农村户籍算9年,获赔10万多元。受害人家属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根据同命同价的原则,温岭法院于9月1日一审判决巴士公司赔偿其家属包括54.718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款61.0205万元,另一受害人陈宝香的家属也获得了同样的赔偿。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