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9月15日,记者从台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省民政部及财政部要求,今年,台州市提高了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而且部分县市区,还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对2010年1月到今年9月的2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进行了补发,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已发放完毕。
市民政局社救处处长李小兵告诉记者,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及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台州市是从2010年1月起开始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此前是按照低保的最高标准发,今年省里出了新标准,对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
根据这个规定,台州市福利院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至少可领1000元,社会散居的孤儿每人每月至少能领到600元。
仙居县民政局杨秀青告诉记者,按照这个标准,该县已经向45名孤儿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共计60多万元,一次性补齐了2010年1月至今年9月的所有差额。从今年10月开始,将按照此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近日,椒江区和临海市根据当地的情况,在此标准上还做了调整。椒江区按照社会福利院孤儿1209元/月,社会散居孤儿725元/月的标准,共发放了40余万元。临海市则是分别按每人每月1060元和每人每月636元的标准发放,今年以来共向当地62位孤儿发放了46万余元基本生活费。
据悉,台州市已有6个县市区启动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随着当地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孤儿的基本生活标准也将相应提高。
来源:台州日报